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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我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县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我县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四条 我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取,县国资办、受托管理部门负责监交,我县国有企业按规定上交。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范围与上交比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年度净利润,除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后均按5%的比例上交;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转让或出售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全额上交,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减免
第六条 我县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浦江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年度净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我县国有企业在向受托管理部门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县国资办。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上交。
第九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减免:我县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及承担县重点工程、民生公益项目等需要减免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县国资办及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国资办和县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一条 我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受托管理部门在收到所托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复核,县国资办、县财政局收到企业申报表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受托管理部门根据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同意的复核意见向所受托管理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县财政局向企业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我县国有企业依据受托管理部门或县国资办、县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县财政局开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
第十二条 我县国有独资企业按比例应上交的年度净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净利润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须在1个月内一次交清;应交净利润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可分两次在2个月内交清;应交净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在3个月内交清。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上交,我县国有企业、受托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或清算组(管理人)等应当在收到受托管理部门或县国资办、县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县财政局开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7日内交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我县国有企业应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县国资办和各受托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全县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我县国有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总体情况,应列入县国资委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应对各项国有资本收益及上交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县国资办、县财政局会同各受托管理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全县国有企业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检查,各国有企业、受托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及清算组(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全县国有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