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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推动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浦江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旨在通过对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社会救助,一定程度上解除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二章 公益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三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40万元资金,用于保障公益金正常运行;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先天性残疾、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至三级标准,下同), 其父母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双农两女户家庭父母一方(双方)死亡或意外伤残,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三)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部门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四)因结扎或放环后宫外孕的;
(五)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受术者轻微不良后果,治疗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依法生育一个孩子,在生产、生活上有特殊困难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因其它特殊情况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五条 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不符合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给予夫妻每人每月180元的定期补助,同时每年给予该家庭不少于1000元的慰问金。
(二)独生子女先天性残疾、意外残疾的家庭,不符合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分别给予夫妻每人每月一级100元、二级80元、三级60元的补助。
(三)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双方)死亡或意外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3000元。
(四)双农两女户家庭父母一方(双方)死亡或意外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一2000元。
(五)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部门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在指定的医院给予免费治疗。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三级并发症每月300元;二级并发症每月400元;一级并发症每月500元。
(六)因结扎或放环后宫外孕的,凭发票、病历卡给予扣除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的报销部分后金额的全额补助(病情特别严重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需凭县级医院证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备案)。
(七)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受术者轻微不良后果,治疗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凭发票、病历卡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病情特别严重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需凭县级医院证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备案)。补助标准: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的报销部分后,5000元以下的补助该金额的65%,5001元以上的补助该金额的5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八)依法生育一个孩子并已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或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妻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在生产、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1000元;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有特别困难的,凭发票、病历卡根据医疗保险等部门报销后的情况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一3000元。
(九)有其它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3000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浦江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进行等级鉴定,其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发放公益金补助的依据。
第七条 公益金补助收入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第三章 公益金管理
第八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公益金的主管单位,负责救助对象的确认和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公益金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调度资金,确保救助工作的开展。县人力社保、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公益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公益金开设专门账户,账户设在县机关会计核算中心,账号为1208070029800000148-1141,公益金账号向社会公开并常年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资。
第十条 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制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益金收支实行公开制度,每半年公开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已经领取公益金补助的家庭,如发生生育、收养子女行为的,应及时主动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停止向其发放公益金。
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资金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公益金的审批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条件的家庭,要求享受公益金补助的,按如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对象凭书面申请报告到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浦江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浦江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经村(社区)或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核查,如实填写调查情况,由乡镇(街道)审核盖章。
(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批。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家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研究后拟批准的,填写公益金补助公示表,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与已批准的补助对象签订有关合同,并发给其《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证》。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家庭,在填报《浦江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时,需附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浦江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等。
第十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申请补助的对象每半年研究一次,并作出是否批准补助的决定。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证》每年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年审一次,经年审盖章后有效。
第五章 公益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金融部门发放公益金补助款。
第十九条 定期补助款每季度发放一次,由受委托的金融部门按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抄送的对象与数额,于下一季度中期将公益金补助款发放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浦江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浦政发〔2003〕9号)、《浦江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细则》(浦政办发〔2004〕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