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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规范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及《金华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金管委〔2015〕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无欠缴情况;
(二)申请人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城区无私有房产;
(三)申请人或配偶为承租人;
(四)申请人或配偶当年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一)申请人及配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额度不超过当年支付房租总额,最高提取额每年不超过2万元。
(二)单身职工租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M2、非单身职工租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M2的,分别按90M2和144M2计算支付房租提取额;合同约定租金超出租房所在地住房平均租金1.5倍的,按1.5倍计算。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存折(卡);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三)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非单身职工提供结婚证和户口簿(同一户口簿内注明夫妻关系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缴存地房屋管理部门提供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或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缴纳证明;
(七)委托其他人代办的,须增加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提取材料;
(二)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经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严肃处理骗提套取行为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作出严肃的处理:
(一)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有关规定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处以罚款
(二)将骗提套取公积金的有关情况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将骗提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人列入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浦江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