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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为进一步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契税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从10月8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缴纳契税的,将取消发放契证。原已发放的契证仍可作为契税完税证明使用。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以往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县地税部门向纳税人开具税票和契证。契证作为契税完税凭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为纸质凭证,契证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打印时间长、保存不便等缺点。随着地税部门信息化征管水平、与不动产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程度的不断提高,契证作为部门间信息传递的媒介作用逐渐趋于弱化。为此,从今日起全省取消契证发放。今后,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县地税部门向纳税人开具税票,由税票作为契税完税凭证。